设为主页 收藏 试运行期间联系方式:027-8774542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省市地方法规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4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204号令发布实施。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依据《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现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放本乡镇或村已故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这一规定的涵义为:(一)公益性公墓必须是在农村,以村办为主;(二)公益性公墓只能安放本乡(镇)、村的已故村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村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三)公益性公墓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凡违背上述三个基本要素,可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对丧葬用品的管理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棺和殡仪馆业务等”。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几个基本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鄂政发[1997]19号)等文件精神,凡从事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均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该条所指的殡仪馆业务包括遗体运送、尸体防腐、整容、尸体冷藏、遗体告别、遗体火化等丧葬服务。
        三、关于城镇居民办理丧事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城区内搭棚祭吊”。这里所指的城镇主要指大中小城市及县城所在地。由于城区居民居住集中,办理丧事影响邻近居民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搭棚祭吊妨碍交通或影响市容,居民对此反映较大,故《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当地殡仪馆认真开展殡仪服务活动,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并公开向社会承诺:保证丧户守灵等悼念活动不受干扰。各殡仪馆收费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开,服务项目要公开,尽最大可能的满足丧户需求。
        四、关于执法队伍建设问题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应当加强殡葬执法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殡葬方面的违规行为”。成立执法队伍,是加强殡葬执法的内容之一,也是各地殡葬改革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各地在贯彻该条款的同时,应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关于执法队伍的组成,既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还可以由殡葬管理所(与殡仪馆分设的所)挂两块牌子(执法队),一套班子,凭当地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履行职责。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关于遗体运送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殡仪馆承办火葬区遗体运送”。这主要是从防止疾病传染和污染环境的角度考虑的。但鉴于偏远地区农村农民生活现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允许拖拉机等非殡仪车运送。但城区(含县城、建制镇)和交通发达的农村应该按规定由殡仪馆运送遗体。
        六、关于公墓的使用年限和安放证书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这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规定而提出的。其规定有两层涵义:一是各公墓收取的墓穴管理费用一次性收取最高的不超过20年;二是墓穴使用期满20年后,公墓单位应通知其家属对骨灰或重新办理安放手续或抛撒。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墓单位“统一使用省级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这是依据国办发[1998]25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31号)中的要求而规定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墓管理,制止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保障公墓墓主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要求合法公墓从二○○一年六月起,统一使用省民政厅监制的《安放证书》。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