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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殡葬伦理

2015年12月14日 网络

儒家殡葬伦理思想之所以能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和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

(一)家庭宗法制的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心态可以得出不同的答案。

所谓传统社会,是指从先秦到清末这一段历史时期。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曾说:百年前的中国社会,如一般所公认是沿着秦汉以来,两千年未曾大变过的。我常说它是入于盘旋不进状态,已不可能有本质上之变,因此论“百年以前”差不多就等于论“两千年以来”。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古朴的农业社会,是自足型的分散的经济。75%以上的人民都居住在农村,乡村居民的主要职业是务农,自耕自食,自给自足,代代相传。在这片土地上,农民只有靠土地为生,土地不能移动,除非农民有特殊的才能,否则只能生活在祖辈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而且其子子孙孙也要继续生活在这个地方。

中国人民两千年来主要的谋生方法是农业。其特点有四点:

1、是经营农业完全是一种体力劳动,男子比女子更适宜这种生产方式,因而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支撑者,在家庭组织的形式上就成为父权的家庭,并在社会上形成重男轻女思想;

2、是在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财富是土地,利用土地的能力愈大,致富的机会就愈大,因此,在中国流行多子主义,并提倡累世同居的大家族

3、是农业的生产技术全凭经验,老人的经验多,自然成为家庭和宗教的权威者,因此对老人孝;

4、是农业是靠天生活的静态职业,在农民的心理上自然容易生成安土重迁、尊敬祠堂、崇拜祖先等观念。

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是血缘家族存在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家族宗法制。中国原始社会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家族制度,在周代发展为家族宗法制。殷代在血缘关系上形成了种族奴隶制国家,周代“封诸侯,建同性”把家族宗法组织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组织并没有改变,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家族宗法制度又继续适应着封建制。

关于中国的家族制度。梁启超在其早年《新大陆游记》中即指出:“吾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也。”日本稻叶君山也说:“保护中国民族的唯一障壁,是其家族制度,这制度支持力之坚固,恐怕万里长城也比不上。”所以冯友兰有“家族制度过去是中国的社会制度”之说。

为什么说家族制度是中国的社会制度呢?张东荪在《理性与民主》一书中讲到:“我尝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而套着多层的无数的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A Hierarchical System of Families),所谓君就是一个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的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深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

在家族制度是根本的社会制度,“家国同构”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就是整个的宇宙。一旦脱离家,就成为游子,所以传统中国人常常是“父母在,不远游”的,只知道有家而不知道有社会。

卢作孚《中国的建设问题与人的训练中》曾经这样描述传统中国中个人和家庭的关系:

“家庭生活是中国第一看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其社会得到的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人每责备中国人只知有家庭,不知有社会;实则中国人除了家庭,没有社会。就农业方,一个农业经营是一个家庭。就商业言,外面是商店里面就是家庭。就工业言,一个家庭里安了几部织机,便是工厂。就教育言,旧时教散馆是在自己家庭里,教专馆是在人家家庭里。就政治言,一个衙门往往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官吏来了,就是一个家长来了。……人从降生到老死的时候,脱离不了家庭生活,尤其脱离不了家庭的相互依赖。你可以没有职业,然而不可以没有家庭。你的衣食住都供给于家庭当中。你病了,家庭便是医院,家人便是看护。你是家庭培养大的,你老了,只有家庭养你,你死了,只有家庭替你办丧事。”

在农业社会,家族是重要的社会单位,具有经济、教育、娱乐、宗教和殡葬等多种功能,家族的声誉高于一切。为了巩固这种家族制度,增加这一制度的权威性、神圣性,从周代开始就制定了一套与这种宗法等级制相应的殡葬制度。《礼记·大传》说:“人道亲亲,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牧民。”儒家殡葬伦理思想就是适应这种家族制度而建立的伦理生活规则。

(二)维护家族制度的“孝”

家庭对传统中国而言,意义重大。那么到底靠什么力量使得中国人的家变得如此重要而坚固呢?冯友兰曾说:“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家族制度上的,而孝则是使家族扣紧在一起的德性”。“孝”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如磐石般稳固。

1、孝的含义

“世上至大莫如‘孝’字”。这“孝”字是否由仓颉(又作苍颉)首创,上前还没有文献能够断定。按说“孝”字应出现于汉字形成的初始时期。我国现存的最早的汉字文献资料殷商甲骨卜辞中就有“孝”字,意思是要“奉先思孝”。《说文解字》解释篆体的“孝”云:“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孝”字不仅与“老”字相关,也与“考”字有关联。孝、老、考三字相通。朱芳圃注《甲骨学文字编》称:“古老、考、孝本通。”甲骨文中这三字相通,金文中也是。

“孝”,就是子女敬爱奉养父母的道德。《尚书·尧典》:“克谐以孝。”《尔雅·释训》:“善父母为孝。”《礼记·祭统》:“孝者,畜也。”说法虽然不同,但其精神不二。

从“孝”字字义综合分析,“孝”的含义基本上就:亲老,子女养之;亲病,子女侍之;亲死,子女葬之。

2、“孝”:传统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关系密切的人,比如父母、兄弟等,这构成了家庭关系;等到其成长,也要始终在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生活,离不开社会,比如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所以说人生就是在各种关系之中,人是社会化的人,人和他人的种种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本质不同。前者是血缘关系,而后者则是基于事业、兴趣等基础上的关系,与血缘无关。

独生女对父母的敬爱,本为一种自然心理的流露,是人之常情也是使家族团结和睦与温暖融洽的保证。基于这种心理或人情之上而产生的“孝”,有着其天然的血缘了。这是“孝”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但在传统中国的首先实践中,“孝”并未局限在家族的范围之内,而是延伸到社会,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延伸。君主关系可以参照父子关系,师生关系也可以参照父子关系,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朋友关系可以参照兄弟关系。以孔子而论,他提倡的“孝”,就是从家庭推延至社会,从个人推延至君王。“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学而》)“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子罕》)孔子认为“事公卿”与“事父兄”在基本原则、方法和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凡事父能孝的人,必定事君能忠,即“孝慈,则忠。”(《为政》)有子说的更为明确:“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学而》)“孝”的社会政治功能表达得十分清楚。

“孝”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最先看到了这一点,他所创立的“仁”学即以“孝”为其根本。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学而》)可见,在孔子看来,没有“孝弟”,仁就无从谈起,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而没有仁,礼便成为空壳,乐也毫无意义,“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孝”在西周时期得到人们的认同。西周时期所提倡的道德规范,最基本的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点是对家族关系整个的概括,体现了既亲亲、又尊尊的原则,是用以调整家族内部人伦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周公在平定三监和武赓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为了加强对殷族“顽民”的统治,周公在给康叔的诰文中,就要求康叔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一套道德原则为工具,并把它们提到行为大法的高度。认为如果“不孝不友”,就是罪大恶极。

在这四条最基本的规范里,“孝”占据主要地位,要求子对父的奉养、尊敬和服从。西周时期对“孝”的规定,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奉养、孝敬父母。《尚书·酒诰》载:“武王曰:妹土嗣而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思是说,从今以后,你们要尽力劳作,专一于农事,要为你们的父兄奔走效力。在农事完毕后,可以赶着牛车,做些买卖,以孝敬奉养你们的父母。不然的话,就是不孝。

(2)祭祀先祖。《诗·周颂·雍》说:“相维辟公,天子穆穆,于荐广牡,相予肆祀。假哉考,绥予孝子。”这是武王祭祀文王时的赋。武王自称“孝子”,祭祀先父文王就是他一片孝心的表达。这种“孝”也称为“追孝”。

需要注意的是。“孝”的这两个含义,第一种具有普遍性,对于庶民也同样适用。而第二种含义,则专门用于周天子、诸侯和宗子。这是因为他们是宗系统中的嫡长,只有他们才有继承君位和宗子位的天然资格和权利,因而也只有他们才能祭祖。

正是由于“孝”含有这两种道德要求,所以就获得了维护等级秩序的特殊作用。子能奉养和敬服其父,确认父的权威,同时,父爱其子以及兄友弟恭,就能够维护整个宗族的和谐和稳定。如果整个社会都能遵守“孝”的道德规范,则社会的和谐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西周时期关于“孝”的思想,一直为后世所承袭,在儒家那里,得到了不断的升华和发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成为殡葬伦理的核心。

3、早在原始社会母权制繁荣时期,随着氏族公社的形成和发展,“图腾崇拜”这一最早的宗教信仰便出现了。氏族成员把“图腾”当作神化了的祖先加以崇拜。父权制确立后,一方面逐渐萌生了父家长的灵魂可以庇护本族成员的观念,另一方面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和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直接继承先人遗产的事实,促使氏族的祖先崇拜变成了家庭的祖先崇拜,并形成各种崇拜仪式,借以表达人们对父家长的感恩和哀思,孝的观念其时产生。而父家长生前也充分利用祖宗崇拜来提高自己在家族中的威望,提倡孝道以加强对整个家族的奴役和控制。

戴家祥先生谈到“家长制公社的祖先崇拜”时指出:“从族外婚过渡到对偶家庭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子女逐渐认识到谁是谁的父母。父母的身份被认清之后,才否定了自然物产生人的可笑想法,走入祖先崇拜的宗教信仰。

《礼记·大传》说‘人道亲亲,亲亲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牧民’这种新的宗教信仰,是说明新的财富,变成男子的私有,并且要有他的孩子来继承,继承关系不从母亲血统而从父系血统,‘图腾’崇拜也就向祖先崇拜过渡了。”

甘肃武威皇娘娘台属于齐家文化的墓葬中,发现一座一次埋入的男女合葬墓,男子居中仰卧,二女左右侧身屈肢并面向男子,活现出女子生前侍奉男子和忍受屈辱的状貌。大汶口中晚期也发现男女一次埋入的合葬墓。吴县草鞋山中层崧泽类型文化层中发现的男女一次入葬的合葬墓。男性为仰身直肢居左,女性侧身居右。凡此,都可能是父权制确立后妻妾为家长殉葬的显例。

此外,在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的一些遗址里,还发现由泥土塑造烧制的陶祖或雕刻成的石祖,这是父权制下生殖崇拜和祖先崇拜在考古学上的反映。孝的产生正是导源于先民的生殖崇拜和祖先崇拜。

商代的贵族奴隶主阶级生前如何尽孝道,已无从考知。但死后葬礼祭祀之隆重,几乎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他们不仅把祭祀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为政》)甚至普遍地大量地使用人祭人殉。殷墟发掘商代奴隶主贵族在丧葬和祭祀中杀人之多,手段之残酷,实在令人发指。

例如,1950年春发掘武官村殷王大墓,此墓虽然经过多次盗掘,但是考古工作者仍可见到贝、玉、松石、花骨、骨器、骨簇、雕石盘铭、兽面、铜戈、铜斧、铜刀、铜镞、铜爵、铜鼎之类极为精美的随葬品;又于二层台上看到满铺着送殡的仪仗,还有男性的陪葬者17人、女性24人,都没有被杀和捆缚的痕迹,有的也有木棺殉物或为之殉葬的人和小兽,由此推知应是墓主的亲信或侍从,他们在墓主生前侍奉主人,墓主死时自愿或被迫从殉,供主人死后继续驱使;另外,在南北两墓道分布有驾车的马,守门的犬,警卫的武士,34颗人头(当是被杀殉的奴隶)以及殉葬的动物计马、犬、猴、鹿等共52头。主持武官村大墓发掘的郭宝钧先生感叹说:“像这样布置的一座墓葬,上自地面,下及黄泉,深达8.4公尺,它墓顶上面有拱卫,腰坑下面有埋伏,一边有侍从,一边有姬妾,前后有警卫,有犬马,中间土周于椁,椁周于棺,棺周于衣,衣周于身,珠玉珍宝,充塞其间,当日统治阶级为死者谋,可谓无微不至了!”不仅奴隶主总头目殷王的墓中有大批殉人,多者常达400人左右,连中小奴隶主的墓中一般也都有殉人,据估计,考古发现殷墟和殷陵所见殉人的总人数已多达数千人。

又知,1976年安阳小屯发掘殷墟五号墓――“妇好墓”,因是殷王后妃之墓,规模不算太大,但未经盗掘,保存完好,除殉葬16人外,出土随葬器多达1600余件,计青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石器70多件,此外有象牙雕刻和陶器、蚌器等等,其中青铜器可按铭文分成妇好、后母辛、亚弱、亚其、亚启、束泉,与此同时,尚有海贝7000多枚。据殷周甲骨文,时常有“赐贝若干朋”的记载,多数学者认为这海贝已经不是纯粹的装饰品,而是用作交换媒介,贝即当时流通的货币。妇好墓所见如此众多的随葬品,包括大量的货币,足以证明商代奴隶主贵族生前过着无比奢侈豪华的生活,当他(她)们死后,子孙们为了尽孝道,又用大批器物包括侍从、奴隶等等作为陪葬,使死者能同生前一样享用。

殷人重“孝”,除厚葬以外,在名目繁多的祭祀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反映。仅据罗振玉《殿墟书契》一书所收1169条卜辞统计,其中卜祭的辞例就多达538条,祭名有翌日、彤日、岁、福等20余种。孙海波《甲骨文录考释》中对祭名做了进一步的考察。董作宾在《殷代礼制的新旧两派》中认为,在宗法制度已臻完备的殷代社会中,孝道是最要的,祭祀乃是国之大事,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主也”。在卜辞中,卜祀之辞,占大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殷商的祭祀实况,除黍稷酒肉外,还有以人为牲,在当今的考古发掘中也能证实。1976年在武官村大墓附近,共发现181个祭祀坑,杀祭奴隶尸骨1000多具。而甲骨文中用人或牲畜祭祀祖先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胡厚宣先生就杀人祭祀的卜辞做过深入研究,找出有关人祭的甲骨1350片,卜辞1992条,共祭用13052人;另有1145条卜辞未计入人数,即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要用14197人。每次用牲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数10人,最多者竟达三至五百人。这种孝,多么残酷!

“周因于殷礼”,西周和春秋时代继续保持野蛮的殉葬制度和旧时代的其他习俗,而且人殉墓中还出现过肢解殉人的残酷现象。但从总的趋势来看,随着时代的推移和社会制度的变更,这种风气日趋减弱。不过这样并不等于说周人不重视祖先崇拜和不讲孝道;恰恰相反,由奴隶制进入领主封建制社会后,随着家族宗法制的完备,周人在祖先崇拜、宗庙祭祀和提倡孝道方面与殷人相比,又得到新的发展,甚至有更为严密的制度。《诗》、《书》、《易》、《礼》、《春秋》、《左传》、《国语》,以及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养蚕这方面有比较系统的记载。

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私有制开始,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王位、爵禄、土地、财富等等都是由先人传授的,为了表达对父母祖妣的感恩戴德,就从宗庙祭祀发展成一整套的礼制,后来经过儒家的提倡和总结,形成一整套的殡葬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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