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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武民政[2010]38号
 各区民政局: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悼念逝者的传统节日,也是群众到殡葬服务场所进行祭奠活动的高峰时期。为切实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清明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清明工作机制
         各区民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清明节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41号)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认真总结往年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清明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在本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方面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地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公墓、殡仪馆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规范占道经营摊点,鼓励销售鲜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封建迷信用品,清除路障,加强清明节期间公墓周边食品卫生检查和道路交通管理,确保祭扫群众安全。
         今年清明节在4月5日,又逢周末,预计连续三天祭扫人群相对集中。清明节前,各区要动员各个社区(村)逐户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错峰出行扫墓,不在坟山墓地焚烧祭祀物品,不在人群集中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各墓区要严防火情、火灾,严防墓区交通堵塞,严防人群拥挤踩踏事件。
         二、加强殡葬单位内部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区民政局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分析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的特点,早布置、早安排,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指导和检查。要组织殡葬单位认真细致地拟定迎接祭扫的工作方案,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重点控制容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源头。要加强物价管理,严格各项服务规范和办事程序,价格公示牌标注的基本服务与选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清楚明了。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从细节入手、从点滴抓起,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开展惠民、便民、利民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要认真做好职工思想动员工作,自觉做到坚守岗位、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规范操作、文明服务。要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在消防器具配备、电器安全使用、易燃物品存放、安全通道设置等方面,要针对本单位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措施,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责任到人;要在群众祭奠活动集中的区域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布热线电话,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殡葬服务场所内祭奠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地进行。
         三、创新方式方法,正面引导,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
         各区民政局要动员社区(村)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围绕“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的宣传主题,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武汉”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大力宣传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草坪葬、骨灰寄存、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新式葬法,引导群众鲜花祭扫和网上祭奠活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文明典型,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宣传殡葬改革,用科学的思想倡导殡葬改革,用先进典型引导殡葬改革,用周到文明的服务占领殡葬改革阵地。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规范殡葬行为,自觉抵制和防范殡葬服务市场中出现的违规经营行为。
         四、设置祭祀观察点,及时通报信息
         今年继续在全市各经营性公墓设祭扫观察点。各区民政局要指导、督促殡葬单位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报送观察点数据及相关祭扫信息。各公墓单位和殡仪馆分别于3月27-28日、4月3-5日、4月10-11日,每天下午4:30以前向市局福事处报送有关信息(具体内容见附表),并于3月15日前将观察点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报市局福事处。
         联系人:陈昌毅 电话(传真):027-85765547
         电子邮箱:j_fsc@wh.gov.cn
         附:《武汉市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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