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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武政规〔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推进葬俗葬礼改革,加强我市公墓及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及数量,严格限制经营性公墓发展,重点发展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建设标准、严格殡葬行业管理、严格实施检查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积极推进生态化安葬方式,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管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坚持有保有压、有放有收的思路,加速构建市级公益性墓地、区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区“四轮齐驱”的公益性公墓体系,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一)严格限制发展经营性公墓。“十二五”时期,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核新增经营性公墓,严格控制各类合法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范围,分类处理、规范管理事实性经营性墓地。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重点建设一批公益性生态公墓。市级在江南、江北各选点1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选点1处建设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现有经营性公墓内要按照规划控制和编制要求,建设公益性墓区,使公益性安葬设施比例达到国家示范标准。  
         (三)全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全市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以街(乡、镇)或者中心村为单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生态化建设或者改造。与迁村腾地同步,有计划、有理有节地迁移老坟墓。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控制。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严格控制公墓规模,发展少占土地公墓,加快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安葬形式,鼓励倡导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保护好城市风景、森林和人居等生态环境。从2011年起,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点,必须控制在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外,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内,一律不得新建公墓。已有的公墓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因城市建设涉及迁移农村坟墓的,应当以区或者街(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各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镇、一般镇、重点中心村、一般中心村为单位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选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瘠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布局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改变其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规模按照覆盖村人口数量及死亡率和使用年限(50年)确定。  
         (二)推进生态化建设。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生态化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好墓区绿化、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统一墓位间距,统一墓碑规格、式样和朝向。在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环境进行有效地利用和保护,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凡新建设的公墓,以生态葬式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存放和骨灰墙(格)等安葬设施,确保绿地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公墓内生态资源和环境应当得到妥善保护,做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使用水泥等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一般以树为标志,骨灰深埋0.6米以下,地表无坟头,一树一墓,也可一树多墓;墓碑原则上采用卧式,单、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平方米,墓碑卧置的倾斜角度不超过30度;立体安葬设施,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  
         (三)规范审批管理。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制订方案,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街(乡、镇)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出方案,区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的,应当报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区民政局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对没有报批且有一定规模又确实需要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照顾事实、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加强指导,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墓穴占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完善报批手续,申报材料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申报。  
         (四)严格行业监管  
         1.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配合搬迁坟墓。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报省民政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清理公墓违规行为。着力对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各公墓单位按照国家示范标准和建设生态、环保、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确立建设生态绿色公墓的科学发展方向,建设各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公墓。对一些影响城市风貌的公墓,要加强监管,停止建设,封闭管理,指导其搞好绿化和环境修复工作;对个别已无发展空间、墓穴容量饱和的公墓,要停止开发,转入日常护墓管理;要严格控制各类合法公墓扩大用地,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在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在2011年底之前,对现有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有合法手续的,划定范围:无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等有关手续。  
         4.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检查,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全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民政、工商局公布的《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知晓安葬时应当签署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  
         (五)宣传殡葬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使广大群众接受、了解国家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心、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证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规划实施;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改造,使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督促指导经营性公墓按照国家示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并鼓励社会资金捐资兴建公益性公墓、参与部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我市殡葬设施建设滞后发展状况,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墓布局规划的空间统筹工作,加强公墓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对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环保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的环境影响监测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林业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单位的绿化工作管理,指导公墓单位及建设单位制订公墓绿化方案,并督促实施。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  
         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建设经费列入预算。  
         工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公墓价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墓价格,依法查处违法价格行为。  
         地税部门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票据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及时领取发票并规范其发票使用,对经营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公益性公墓和提供公益性安葬的树葬、花坛葬和骨灰堂等环保、节地、生态葬式的,要给予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政府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墓的工作;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农业、林业单位,坚决落实党和国家殡葬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引导村民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逐步迁移农村零散坟墓,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乡村文明氛围,努力改善和保护村自然生态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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